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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18:43:03 股吧网页版
同享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920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0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运作和职责权限,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协助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对董事会的议案和董事会工作报告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并负责向董事长呈报董事会工作的递交和反馈;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以及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或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

(七)负责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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