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920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有义务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
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
务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 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信息: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