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920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9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其证券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委托他人交易,视作本人所为。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应当遵守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根据相关规则及政策调整,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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