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920116 证券简称:星图测控 公告编号:2025-081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北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事务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上报公司董事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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