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920101 证券简称:志高机械 公告编号:2025-095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志高机械”)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5年5月30日经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7 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07号)。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148.1488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17.4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3,992,706.08元(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5,714,659.31元(超额配售选 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8,278,046.77元(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
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8月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34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甲方)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乙方)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刘俊清、陈华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甲方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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