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920066 证券简称:科拜尔 公告编号:2025-072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
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六条 对外股权投资,以及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事宜,由
董事会、股东会分别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批。其他投资项目比照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股东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
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除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
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于公司拟进行的长期投资,首先应由公司负责投资的部门组织相关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及法律顾问对项目的先进性、效益性、可行性及法律后果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完整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概述、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计划、财务评价、投资风险评价等。
(二)公司拟进行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负责投
资的部门向项目领导小组提出投资建议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投资品种、投资收益预测及投资风险评价。经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形成投资书面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拟投资事项获得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根据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权限,分别提交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批。
(三)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四)对已通过审议需进行投资的项目,由公司负责投资的部门牵头组织,拟定相关投资协议、合同及章程等。
(五)公司应聘请法律顾问对对外投资项目的相关协议、合同和重要信函、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控制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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