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920066 证券简称:科拜尔 公告编号:2025-087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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