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920056 证券简称:能之光 公告编号:2025-059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经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07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1,478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6,563,800.0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49,758.6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7,314,041.4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划
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15Z0027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能之光新材
料有限公司(合称“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爽、姚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截至 2025 年 8 月 2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放情况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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