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920037 证券简称: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2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7:《关于修订<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北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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