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4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7:《关于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七条 对于贷款事项,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50%的范围内核定当年度贷款规模,以及在此规模内公司以其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董事会于每年年度会议之前或年度会议上审议贷款事项,对于发生在当年度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事项,董事会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统一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
年度内公司贷款规模单次或累计超过前款规定董事会审议权限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五) 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并依照上述第七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五)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
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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