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9:《关于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投
资、管理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
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形成的,且公司持有其 50%以上(不含 50%)股权(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四)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
划,子公司应在公司经营目标的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完成经营任务。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产生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
财务负责人、监事等,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派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该股东代表在子公司股东会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
监事等,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的章程产生,但该类人员的提名须征求公司董事长的意见。公司董事长对子公司前述由其指派的人
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有权根据需要依法对公司的委派人员作出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子公司的以下决策事项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1、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2、利润分配;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4、各种形式筹资、资金折现、资金拆借;
5、对外提供担保;
6、资产收购或转让、租入行为;
7、遭受单笔超过 10 万元的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0、重大行政处罚;
11、签订重大合同、签订许可协议、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12、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4、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
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第九条 子公司有权拟订各类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后执行,当子公司制度
与公司制度条款发生冲突时,以公司制度为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由公司财务部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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