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关于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风险,不得仅以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上市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范围。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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