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8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关于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
集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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