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1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4:《关于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
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暇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
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代替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正在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如没有正在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未按时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后果,以
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承诺相关方履行公开承诺行为将受到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约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