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18:42:32 股吧网页版
宏远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证券代码:920018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Shenyang Hongyuan Magnet Wire Co., Ltd.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 12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承诺的主要内容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终止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发行人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及时披露发行人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6.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每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7.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期间内,本人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证券法》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每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8.本人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通
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