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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1:41:58 股吧网页版
成电光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008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公告编号:2025-063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则予以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
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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