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关于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编号【01-36202500020602】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号星座商务广场 1幢 2902室(215000)
29/F, Building 1, Constellation Plaza, No.269, Wang Dun Road
SIP, 215000, Suzhou, China www.dentons.cn
Tel: +86 0512-66095590 Fax: +86 0512-65076302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大成”) is an independent law firm, and not a member or affiliate of Dentons. 大成 is a partnership law firm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ith offices in more than 40 locations
throughout China. Dentons Group (a Swiss Verein) (“Dentons”) is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with members and affiliates in more than 160
location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Hong Kong SAR, China.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see dacheng.com/legal-notices or dentons.com/legal-
notices.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江苏
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股东会通知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