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920007 证券简称:酉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1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1:《修订<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
则>》,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 一)每位 股东持 有的有 表决权 的股份 数乘以 本次股 东会选 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
第十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票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四)股东应在选票的董事候选人表决数量栏填入给予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票数)。股东可以对每一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股份数,也可以对某一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或对某几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拥有的部分表决权股份数;
(五)股东对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数。即股东给予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之和不可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六)股东对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全部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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