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920007 证券简称:酉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4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4:《修订<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
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履行决策和汇报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以保证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并防范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应当在履行前述程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而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但是本制度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如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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