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920005 证券简称:鼎佳精密 公告编号:2025-094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关于修订<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
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
第二条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第三章 现金分红与股票分红
第五条 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年度盈利且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第六条 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八条 在满足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项下关于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启动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于法定时限内召开股东会,决议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施行各年度以一次为限,且当次现金分红规模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的 30%且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末未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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