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920005 证券简称:鼎佳精密 公告编号:2025-105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6:《关于修订<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和主持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工作和会议记录、文档整理与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勤勉的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其中董事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方案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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