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920005 证券简称:鼎佳精密 公告编号:2025-088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5:《关于修订<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认定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判断。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下列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关联交易按照重要性分别确定审批主体。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需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需由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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