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26 层
21-26/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Avenue, Shenzhen, PRC.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s://huashanglawyer.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主承销商”)的委托,担任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鼎佳精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发行及承销(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证公告〔2025〕20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2、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已经进行了审阅、查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审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平安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11.16元/股于2025年7月22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0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情况
2024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