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920005 证券简称:鼎佳精密 公告编号:2025-075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5 年 4 月 7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25〕1360 号文同意注册。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2,00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1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320.0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2,522.57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97.43 万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
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81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
昆山市鼎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重庆鼎佳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浦支行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佳喜、汪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工牌。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三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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