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和分工,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规定决策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则的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如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方,与该等关联方发生第八条所列之交易时,应同时按照本制度第五章的规定进
行控制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1.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
(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2.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规则中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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