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 6.05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的审计委员会或股东的提案;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章程》第 6.03 条所列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十五)审议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相关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第八条 以下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开展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非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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