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担保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反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担保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反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申请担保方及反担保方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本
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公司财务部门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情况、项目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书面意见,并经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收到财务部门提交的担保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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