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请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任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当董事会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其履行。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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