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职权和责任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
(七) 拟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
(十二)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6.03 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范围以外
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 将董事会部分职权授予管理层,并且明确授权的范围,特别是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汇报并取得事先批准的事项范围;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设董事长一人,职工董事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任期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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