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境内期货与衍生品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与衍生品”包括:商品期货以及以商品期货为标的的期货期权。“期货与衍生品业务”是指:为优化公司资产配置以及对冲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公司结合自身资金情况适度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期货和期货期权套保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司从事期货和期货期权交易必须严格遵循证监会及商品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流程执行,同时公司参与期货和期权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组织建立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行使期货和期权业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计划;
3.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期货与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1.制订、调整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3.向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成立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董事会授权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和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办理期货与衍生品业务。各项期货与衍生品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条 公司或相关子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管理,并授权指定人员进行账户开设。
第十一条 公司或相关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或相关子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依据贸易合同预期收付款风险敞口拟定操作方向。
第十三条 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结合公司资金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上报公司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
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平仓/离场)区间、价位及额度等。
第十四条 交易方案审批通过后,资金使用单位提交资金用款审批流程,将期货业务所需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调入期货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然后由期货资金调拨人员将资金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调入对应的期货账户。交易指令由被授权交易负责人依据交易方案下达。
第十五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上报给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期货与衍生品业务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核查交易是否符合交易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与衍生品领导小组。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账户的开设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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