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874598 证券简称:三奕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三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全体董事经审议,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
股东会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三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莞市三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行,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三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召开的如下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行使其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如《公司章程》未做明确规定,且董事会通过决议要求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时,股东会应当对该议案事项进行审议。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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