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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6 19:57:01 股吧网页版
家鸿口腔: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6


证券代码:874562 证券简称:家鸿口腔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
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母公司”或“公司”)实质控股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母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或者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50%)的子公司;

(三)母公司能实现实质控制的其他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的
股东权利,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
业财产。

第五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子公司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
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
由母公司董事长确定或提名。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履行相应的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出席控股子公司相关会议,参与公司决策;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
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由母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由子公司
总经理提名,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

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批准后,根据母公司推荐的人重新确定财务负责人。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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