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公告编号:2025-051
证券代码:874562 证券简称:家鸿口腔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承诺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公开作出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股票挂牌、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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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就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事项做出的公开承诺、声明或说明,均构成本制度中的承诺。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该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所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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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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