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证券代码:874562 证券简称:家鸿口腔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
度规定。公司与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四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下述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十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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