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证券代码:874562 证券简称:家鸿口腔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的资本性投入活动。包括公司新建、扩建、改 建工程投资项目;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并购与重组、股权变更、资产收购等。
第二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占 10%以
上、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低于 10%的由总经理决定;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占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低于 10%,或者低于 10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占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低于 10%,或者低于 10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占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的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低于 10%,或者低于 1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占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低于 10%,或者低于 1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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