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证券代码:874562 证券简称:家鸿口腔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
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为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其他法人单位担保均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的名称、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
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间接报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三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递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以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查。财务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审查被担保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则不得通
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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