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证券代码:874562 证券简称:家鸿口腔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 建立和健全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六条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及协调;
(四) 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上述职责权限以外的监事会的职
权,包括:1.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5.向股东会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发现公司经营情
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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