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06 19:18:10 股吧网页版
家鸿口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6


证券代码:874562 证券简称:家鸿口腔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公司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1.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监管机构或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公司在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视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
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 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5.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 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应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后,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进行,直至触发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2.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3. 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相关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措施如下: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 2 个月至 3 年内);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或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10%(二者以孰高者为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二者以孰高者为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