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4
证券代码:874500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修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 年内,非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
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1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
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2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1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
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该单一期限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
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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