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4
证券代码:874500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5 年 7 月 1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珠 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
制度规定。公司与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
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六)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四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本
条前四项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本
条前四项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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