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481 证券简称:海菲曼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昆山海菲曼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及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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