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481 证券简称:海菲曼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
东(即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下同)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
制,杜绝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其关
联方使用,但公司的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
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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