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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16:28:30 股吧网页版
海菲曼: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481 证券简称:海菲曼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 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据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除非《公司章程》另有不同规定。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三)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时间间隔及条件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在依法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等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六)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五条 公司以每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以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研发投入等重大投资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通过合理利用未分配利润,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可以与公司管理层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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