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481 证券简称:海菲曼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委托理财;
(五)委托贷款。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行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作为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和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二)公司其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500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董事长应向董事会备案。
董事长在本项确定的授权范围内实行对外担保审批权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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