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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15:31:48 股吧网页版
海菲曼: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481 证券简称:海菲曼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为了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第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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