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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57:32 股吧网页版
泰鹏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417 证券简称:泰鹏环保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自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如其不主动报告并离职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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