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417 证券简称:泰鹏环保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北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之情形: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之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八)《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当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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