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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31:16 股吧网页版
泰鹏环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417 证券简称:泰鹏环保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就其对外担保事宜做出决议(决定)前报告公司,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做出相应决议。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强令指使或要求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虽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担保对象,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如实披露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及其它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近期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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