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74392 证券简称:祺龙海洋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4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治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及《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挂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及《治理指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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