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74392 证券简称:祺龙海洋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4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 “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
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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